Contents

安東國際假面舞節

滯留指南

外國人滯留

根據滯留期分為短期滯留、長期滯留和永久居住。

  • 短期滯留:滯留期90日以下
  • 長期滯留:滯留期91日以上
  • 永久居住:滞留期不限

自入境之日起欲滯留90日以上的外國人應從入境之日起的90日內進行外國人登記或國內住處申報。

滯留外國人的活動範圍及國內就業

欲變更指定的工作單位時,應提前或在一定期間內獲得管轄出入境管理事務所的許可或進行申報。欲變更指定的工作單位時,應提前或在一定期間內獲得管轄出入境管理事務所的許可或進行申報。可進行就業活動的滯留資格如下。

短期就業(C-4)、教授(E-1)、會話指導(E-2)、研究(E-3)、技術指導(E-4)、專門職業(E-5)、藝術演出(E-6)、特定活動(E-7)、非專業就業(E-9)、內港船員(E-10)、居住(F-2)、海外僑胞(F-4)、永久居住(F-5)、觀光就業(H-1)、訪問就業(H-2)

外國人登記

外國人可在滯留資格和滯留期的範圍內滯留。

  • 外國人登記對象
    • 欲自韓國入境之日起滯留90日以上的外國人
    • 其它具備外交(A-1)、公務(A-2)、協定(A-3)滯留資格的外國人;為進行文化藝術(D-1)、宗教(D-6)、訪問同居(F-1)、陪同(F-3)、其他(G-1)活動而欲滯留6個月以下之加拿大國民將免除外國人登記
  • 外國人登記時期
    • 欲在韓國滯留90日以上之外國人 → 自入境日起的90日內
    • 被賦予滯留資格或獲得變更許可之外國人 → 獲得許可時(立即)
  • 外國人登記方法
    • 在出入境管理事務所(辦事處)提交應備材料。
    • 提交材料:外國人登記申請表、護照、照片1張、各滯留資格材料、手續費
  • 外國人登記證攜帶及出示
    • 在韓國滯留的外國人應隨身攜帶護照或外國人登記證。
    • 外國人被出入境管理公務員或具有許可權之公務員要求出示護照或外國人登記證時,應立即出示。

滯留地點變更申報

已進行外國人登記之外國人變更滯留地點時,應自搬遷至新滯留地點之日起的14日內,到管轄市、郡、區政府或出入境管理事務所(辦事處)進行滯留地點變更申報(搬遷申報)。

滯留資格賦予

在韓國出生之外國人自出生之日起的90日內,因在韓國滯留期間喪失韓國國籍或脫離等其它事由未獲得滯留資格而滯留之外國人,應在30日內到管轄出入境管理事務所(辦事處)取得滯留資格。

滯留期延長

外國人欲於獲得許可的滯留期滿後繼續滯留時,應在期滿之前提交滯留期延長許可申請表和應備材料等,取得滯留期延長許可。

  • 滯留期延長許可申請期間
    • 欲申請滯留期延長之外國人應自當前的滯留期期滿前2個月起申請至期滿當日。
    • 滯留期期滿日後申請滯留期延長許可時,將收取罰款。
  • 滯留期延長許可申請方法
    • 本人或代理人持必要的提交材料到滯留地點管轄出入境管理事務所提出申請即可。
    • 提交材料:滯留期延長許可申請表、護照、外國人登記證、各滯留資格應備材料、手續費

滯留資格變更

在韓國滯留的外國人停止目前滯留資格活動,欲進行其它滯留資格活動者。

  • 滯留資格變更許可基本原則
    • 原則上,停止當前滯留資格活動,欲進行其它滯留資格活動時,應在出境後取得相應滯留資格簽證(VISA)後再入境。
    • 但可在國內具備相應滯留資格變更所需條件時,可經嚴格審查後,進行有限滯留資格變更。

      在進行其它滯留資格活動前,請務必到管轄出入境管理事務所取得滯留資格變更許可。

  • 滯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方法
    • 本人或代理人到地址所在地管轄出入境管理事務所提交所需材料申請即可。
    • 提交材料:滯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表、護照、外國人登記證、各滯留資格應備材料、手續費

滯留資格外活動

在韓國滯留之外國人欲並行與目前持有滯留資格不同的活動時,必須事先取得滯留資格外活動許可。若欲並行活動主要為全日工作時,將不給予滯留資格外活動許可,應在出境後獲得新簽證(VISA)後入境或取得滯留資格變更許可。

  • 滯留資格外活動許可基本原則
    • 持90日以下短期簽證者不可進行滯留資格外活動。
    • 若與原工作單位相比,工作時間更長或酬勞更高時,滯留資格外活動將受限。
    • 有多個工作等滯留狀態不穩定,被認為違背國家利益時,將不發予滯留資格外活動許可。
    • 外國人欲接受有關韓國固有文化或教育藝術的專家指導或在大學附屬語言學院進修韓國語時,在滯留期限內無需額外申請滯留資格外活動許可。
  • 滯留資格外活動許可申請期間
    • 在並行其它滯留資格活動前,請務必到管轄出入境管理事務所取得滯留資格變更許可。

工作單位之變更及增加

指在韓國滯留之外國人在滯留資格範圍內,於目前工作的工作單位基礎上增加其它工作單位或變更為其它工作單位。

  • 工作單位變更、增加許可標準
    • 工作單位的增加、變更內容與原工作單位雇用契約的滯留目的不同時,原則上不可變更及增加。
    • 在多個工作單位工作或頻繁換工作等滯留狀態不穩定,被認為違背國家利益時,工作單位變更、增加將受限。
    • 額外申請的工作單位與原工作單位相比,工作時間更長或酬勞更高時,增加工作單位將受限。
    • 增加工作單位時,除了原工作單位以外不允許超過2處。增加工作地點時,除了原工作地點以外,也不允許超過2處。
  • 工作單位變更、增加許可時間
    • 從當前工作的工作單位變更為其它工作單位或增加其它工作單位之前,應到管轄出入境管理事務所獲得工作單位變更、增加許可。
  • 工作單位變更、增加特例
    • 工作單位變更、增加特例:以教授(E-1)、會話指導(E-2)、研究(E-3)、技術指導(E-4)、專門職業(E-5)、藝術演出(E-6)(E-6中在酒店業設施、娛樂場所等從事演出活動除外)、特定活動(E-7)(特定活動業種中銷售營業員(31215)、主廚及廚師(441)等部分業種除外)資格進行外國人登記後滯留中者,無需事先許可,15日內到管轄出入境管理事務所(辦事處)進行事後申報即可。

* 外國人滯留、登錄等更加詳細的內容可參考法務部出入境及外國人政策部門主頁 http://www.immigration.go.kr, 或外國人電子政府主頁 http://www.hikorea.go.kr 及法制處易尋生活法令資訊系統 http://oneclick.law.go.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