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韓國之外國人也與韓國國民一樣,依據《國民年金法》、《國民健康保險法》、《雇傭保險法》、《產業意外事故保險法》 等社會保障相關法令規定,皆可獲得社會基本保障權。
國民年金指進行收入活動時,交納一定金額的保險費積存後,在因年老、殘疾或死亡等原因而停止收入活動時,向本人或遺屬支付年金,以保障長期收入,由政府依據保險原理指定的社會保險的一種。
何謂國民年金的互惠原則?指對於相應於韓國國民年金的年金來說,只有在該外國人的本國法適用韓國國民時,該外國人方適用國民年金的原則。
國民健康保險制度是國民出現疾病、受傷等健康問題,或分娩、死亡時可獲得診療費優惠的制度。
文化藝術(D-1)、留學(D-2)、產業研修(D-3)、普通研修(D-4)、採訪(D-5)、宗教(D-6)、常駐(D-7)、企業投資(D-8)、貿易經營(D-9)、教授(E-1)、會話指導(E-2)、研究(E-3)、技術指導(E-4)、專門職業(E-5)、藝術演出(E-6)、特定活動(E-7)、研修就業(E-8)、非專業就業(E-9)、內港船員(E-10)、訪問同居(F-1)、居住(F-2)、陪同(F-3)、海外僑胞(F-4)、永久居住(F-5)、觀光就業(H-1)、訪問就業(H-2)
雇傭保險是透過雇用穩定、職業能力開發專案等,預防失業、促進雇用及開發和提高勞工的職業能力,在勞工失業時支付生活所需的津貼,可保障勞工的生活穩定和促進求職活動的社會保障保險。
產業意外事故賠償制度是由國家所設立,對勞工的工作意外事故進行賠償的保險制度。原則上適用於所有雇用勞工的企業。
國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指由國家向經濟困難者提供生活費、居住費、教育費、醫療費等以保障最低生活水準的制度。
原則上,外國人無法成為國民基本生活保障對象。但符合一定條件(撫養韓國國籍的未成年子女、收入為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以下等)時,可獲得國民基本生活津貼。
最低生活費指國民為了保持健康的文化生活而所需的最低額度費用。當家庭的總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時,可獲得其不足金額之援助。